爱尔兰Ceramicx公司的销售条款
1 条款中的定义:
“Ceramicx ”指广州萨莱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条款”指本文件中的销售条款、以及由Ceramicx拟定的书面特殊条款;
“确认订单”指Ceramicx发给客户的解认盖章、签字等;
“客户” 指订单所指的购买Ceramicx产品的买家;
“发货日期” 指确认订单上的发货日期;
“不可抗拒因素”指超出人的合理控制范围外的,与人、环境有关的因素(包括地震、倒闭、罢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运动,受威胁的工业运动);
“产品” 指确认订单上,客户同意从Ceramicx公司购买的产品;
“发票” 指由Ceramicx公司所开的产品发票;
“价格” 指产品的价格,包括包装费,但不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及增值税(除单次要求在确认订购单中特别标明);
“VAT” 指产品销售方面的任何增值税,任何产品、服务、销售、营业税或类似性质所征收的税。
2 条款适用范围
2.1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由Ceramicx向客户拟定的订购合同。排除所有其他的条款,包括客户在订购合同中额外申请的条款。
2.2 根据条款,所有订购单内容被视为:客户购买货物的详细条款。
2.3 客户接收交货的行为被视为同意接受所订购物的最后证据。
2.4 除非由Ceramicx正式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对条款做出的任何更改才奏效,否则无效。客户须知,在这方面,Ceramicx没有授权给任何人,而且,没人会拥有此权力,除非此人向客户出示一份由Ceramicx董事签字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授予此人与产品相关的权力。
3 价格与支付 3.1 产品的价格应是确认订单上所设定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客户需向Ceramicx支付增值税的金额。额外标注除外。
3.2 客户应当在订购合同或者发票所规定的日期直接向Ceramicx支付发票上所规定的价格、增值税、包装费用、保险费以及运输费。
3.3 本条款3中规定的客户的每一项义务必须包含具体的实施时间。
3.4 若客户逾期支付本条款3中所规定支付的费用,将会从超过规定支付日期那天起的每天产生利息,利率均按国家规定贷款年利率来计算,裁判前后都应以此利率产生利息。
4 产品: 产品的数量与描述应当与确认订单中的一致。
5. 保证
5.1 Ceramicx保证公司在产品所有权转给客户时,有权向客户销售产品或者停止销售给客户。
5.2 所有与产品有关的其他保证,均列入在销售合同或者订购确认单上。其余额外条款排除在外。
6. 交货: 除非确认订单中明确指出,Ceramicx应当为客户安排发货。在发货日期,应当准备发货。货物的包装与发送产生的费用应当有客户支付,或者额外说明费用支付方。
7. 所有权及风险
7.1 从Ceramicx公司发货起,产品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7.2 货物所有权不应当由Ceramicx转移给客户为确定所属,需直到(1)客户支付全部的价格与增值税,以及(2)支付完所有的费用后,所有权还属于客户。
7.3 直到根据条款7.2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客户应当到Ceramicx的受托人处接收货物。客户应当与其他货物分开储藏货物(费用由客户支付),以清楚显示此货物属于Ceramicx的财产。
7.4 只要货物仍属于Ceramicx的财产,客户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用货物,不应当或不应当打算出售、控告、抵押、阻碍或处理货物。
7.5 Ceramicx有权调整价格(包括增值税),只要货物的财产没有从Ceramicx转出去。
.7.6 货物的财产从Ceramicx送出去,客户应当根据要求将货款交给Ceramicx。如果客户不这样做,Ceramicx与/或它的代理人可以拜访客户所占有的经营场所,即货物储藏的地点,将货物收回。
8. 客户补救办法 8.1 万一Ceramicx违反与产品有关的任何保证,客户的唯一补救办法是拒收违反保证的货物。关于拒收货物,若客户已支付该货物的金额,Ceramicx应当返还部分金额。此后,客户无权干涉违反保证的事宜。
8.2 在不损坏条款8.1的原则下,(a)Ceramicx对由于Ceramicx违反条款造成客户的间接损失与/或费用(包括利润损失)不负任何责任;(b)Ceramicx对关于产品,无论是由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方面产生的超出客户实际支付给Ceramicx的金额后,将不负任何责任。
9. 法律与司法: Ceramicx与客户之间的所有与产品有关的合同服从当地法律。为了Ceramicx的利益,客户在此同意广州天河区法庭的任何诉讼案件、解决任何因关于产品或其销售以及购买诸如此类的目的而引起的纠纷,客户无条件地服从当地法庭的裁决。
10.不可抗拒因素: 如果Ceramicx或客户其中的任何一方受到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应当马上通知另一方受影响的性质与程度。双方都不应该被看作违反任何条款,否则其中一方由于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以下义务而要对对方负责任,除非达到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已通知对方是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程度。履行义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迟。
11. 部分无效性: 如果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是或变成非法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该条款不应当影响(a)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b)该条款或其他条款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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